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精准资助原则,激励学生勤奋进取,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学生。奖助学金实行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评审,按照上级下达名额开展等额评审。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学校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各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统筹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审定拟获奖助名单、受理学生申诉、审批最终结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组织、材料收集、上报、档案归档、资金发放工作。
(二)院系认定工作组:各院系成立评审工作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院系学生资格复核、材料审核、民主评议、院系公示、材料报送,复核人员不少于3人。
(三)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设立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包含班级任课教师、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总人数不少于5人,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初步推荐人选。
第四条 政策互斥规则。
(一)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可同时申领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不与其他同类国家资助重复享受。
第二章 奖助学金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资助标准:6000元/生/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道德品行良好。
(二)仅限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生申请。
(三)已经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在校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
第二节 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资助目的: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开支,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第八条 资助分档及名额占比。
(一)一档:4800元/年,占比10%;
(二)二档:3700元/年,占比80%;
(三)三档:2600元/年,占比10%。
第九条 申请对象(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学生)。
(一)脱贫家庭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七)残疾人子女;
(八)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九)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十)低保家庭学生;
(十一)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十三)优抚对象学生。
第十条 其他条件:学生生活俭朴,勤奋上进;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政策享受国家助学金,按上级政策执行,不占用普通助学金名额。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助学金的学生须为我校符合参评资格的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学生,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交个人家庭及在校相关材料,不得提交虚假佐证。申报材料由班级统一收集汇总,逐级上报审核。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
(一)已经核实确认的十三类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家庭相关贫困证明复印件,如低保证复印件。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填写《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村里开具家庭贫困证明。
(三)2025-2026学年成绩单;
(四)相关困难佐证材料(如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
(一)已经核实确认的十三类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家庭相关贫困证明复印件,如低保证复印件。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填写《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村里开具家庭贫困证明。
填写要求:字迹工整,禁止涂改,所有表格手写签名齐全,以班级为单位收集汇总后上交院系。
第四章 评选流程及时间安排
2026—2027学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自2026年9月25日启动,至2026年11月20日完成全部材料报送,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十四条 第一步:政策宣讲(2026年9月26日—10月9日)。
学校、各院系、班级多渠道宣讲奖助学金政策,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奖助学金申报条件、流程、时间节点,做到政策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第二步:学生自愿申报,班级收集材料(2026年10月10日—10月15日)。
符合条件学生提交对应申请表及佐证材料,以班为单位汇总上交至班级评议小组。
第十六条 第三步:班级评议、初审(2026年10月16日—10月21日)。
(一)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全部申请材料,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申报表》。
(二)开展班级民主评议,结合学生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日常消费情况,初步拟定拟推荐获奖/受助学生名单、助学金档次。
(三)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审意见》。
(四)班级内部进行初步公示,无异议后将全部材料报送院系。
第十七条 第四步:院系调查复核、院系评议(2026年10月22日—10月30日)。
(一)院系认定工作组复核班级上报全部材料,复核人员不少于3人,完成学生家庭情况抽查核验,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调查复核表》。
(二)院系评审工作组(不少于5人)开展系级评审,审核学生资格、成绩、困难等级,确定院系拟推荐名单,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评审意见》。
(三)在院系范围内公示拟推荐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十八条 第五步:学生工作部评审(2026年10月31日—11月2日)。
学工认定工作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对各系上报全部名单、材料、流程完整性开展全面审核,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工评审意见》,汇总全校拟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第六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2026年11月3日—11月6日)。
学校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对全部候选人资格、材料、评审程序开展终审,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全校拟获奖助最终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第七步:全校结果公示(2026年11月7日—11月14日)。
全校范围内公示拟获奖助学金名单及助学金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严禁泄露学生身份证、家庭详细住址等隐私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及时撤回公示信息。公示期设立申诉渠道,学生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诉,评审组织限期核查答复。
第二十一条 第八步:建档备案与材料报送(2026年11月15日—11月20日)。
各院系整理本院系全部评审材料(申请表、确认表、各层级评审表单),于2026年11月15日前统一上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存档备案,由资助中心按上级要求完成系统填报、材料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第九步:资金发放(2026年12月中旬起)。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后,财务处按政策标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学期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评审环节留存纸质、电子档案,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弄虚作假,若发现学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核实,取消获奖、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助学金,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不得优亲厚友、隐瞒情况;对评审过程违规行为,学校依规追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家庭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学生可以主动申请调整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学年执行,由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2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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